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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宣布对3,750,000股美国存托凭证以及本金一亿三千万美元可转换优先债券同时发售进行定价 上海,2014年1月16号-晶科能源(“晶科能源”或者“公司”)(纽交所代码:JKS)今日宣布,将以每股美国存托凭证(“ADSs”)35.25美元的价格增发3,750,000股ADSs,每ADS代表4股票面价值为0.00002美元的普通股(“ADS增发”)。公司并对同时发行的本金价值总额不超过一亿三千万美元于2019年到期的可转换优先债券(“债券”)(“债券发行”)进行了定价。以上发行的交割将基于惯常交割条件的满足,并且预计于2014年1月22日完成。上述ADS增发和债券发行分别是从2,750,000股ADS的原定增发计划以及债券本金价值总额不超过1亿美元的原定发行计划扩大而产生。 前述债券将以每一千美元本金债券转换为21.8221股ADSs的初始转换比例(等于每股ADS45.825美元的转换价格)进行转换,该初始转换比例将根据某些情况进行调整。上述初始转换价格与ADS增发的发行价格每ADS35.25美元相比较代表了约为30%的转换溢价。前述债券的年利息为4.00%。该等利息将从2014年8月1日起,每年分两次、分别于2月1日及8月1日成为到期应付利息。前述债券将于2019年2月1日到期,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根据相应条款被赎回或被转换。 晶科能源计划将通过此次发行所得款项用于一般公司用途,包括增加产能、发展太阳能电站业务以及补充公司的运营资本。公司管理层将就所得款项用途获得董事会的宽泛授权,并且公司可能最终将所得款项用于有别于当前计划的其他用途。在所有所得款项被最终使用之前,公司计划将本次发行的净得款项用于投资短期的有价证券。 瑞信证券(美国)(“瑞信”)将作为本次ADS增发和债券发行的唯一账簿管理人。就ADS增发,晶科能源授予了瑞信30天内就不超过562,500股ADSs的超额配售权;就债券发行,晶科能源授予了瑞信30天内就不超过本金总额为两千万美元债券的超额配售权。 债券发行的交割将视ADS增发的交割而定;同时,ADS增发的交割也将视债券发行的交割而定。 本次ADS增发是依据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F-3/A表格为发行新股票进行的注册声明且该声明已于2013年8月15生效,以及公司根据经不时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案(“美国证券法案”)462(b) 规则提交的F-3表格注册声明且该声明于2014年1月16日生效。公司的F-3/A表格注册声明以及初始补充招股说明书可在SEC网站上找到:http://www.sec.gov.描述本次ADS增发的初始补充招股说明书及与其相伴的招股说明书的复印件可通过联系瑞信证券(美国)来获得,联系方式:Prospectus Department at Eleven Madison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0-3629或者致电(800) 221-1037。 债券的销售对象为符合144A规则的机构投资人和符合美国证券法案S条例的海外投资人。债券以及债券转换后的ADSs和ADS代表的普通股没有且将不会在美国证券法案下或者任何地区的证券法律下注册,并且在不注册或者在没有可运用的豁免条款的情况下,也不可以在美国发行或出售。 本新闻稿不构成任何证券买卖的邀约或邀约企图,并在任何证券买卖邀约、邀约企图或者买卖可能触犯法律的司法体系下不会发生任何证券买卖。本新闻稿包含即将发行的ADSs以及债券信息,但不保证发行将成功完成。

法律声明

关于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晶科能源”,股票代码:688223)是一家全球知名、极具创新力的太阳能科技企业。秉承“改变能源结构,承担未来责任”的使命,公司战略性布局光伏产业链核心环节,聚焦光伏产品一体化研发制造和清洁能源整体解决方案提供,销量领跑全球主流光伏市场。
 
晶科能源的产品服务于全球16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3000余家客户,多年位列全球组件出货量冠军。截至2023年一季度,公司组件出货量累计超过150GW。公司是B20等多个国际框架下的行业意见领袖,同时也于2019年加入RE100绿色倡议。晶科能源在行业中率先建立了从硅片、电池片到组件生产的“垂直一体化”产能,在中国、马来西亚、越南、美国共拥有14个全球化生产基地。预计截至2023年末,公司单晶硅片、电池、组件产能分别达到75GW、75GW和90GW,并建立了行业最大规模的N型电池产能共35GW。公司现有研发和技术人员1,000 余名,取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等多项殊荣,主导制定了IEC等多项国际国内行业标准,不断拓展光伏技术的多元化规模应用场景,积极布局光伏建筑一体化、光伏制氢、储能等领域,着力打造新能源生态圈。
 
晶科能源于202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其间接控股股东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于2010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安全港声明
 
新闻稿包含前瞻性声明,该等声明系根据美国1933年修正后的证券法第27A条以及1934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第21E条以及1995年美国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的规定做出。该前瞻性声明可以通过如将要预计预期目标旨在计划相信预估和其它类似的用语来识别。包括关于晶科能源的看法和预期的声明,均属于前瞻性声明。该声明涉及内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实际结果可能与该等前瞻性声明内容有本质的不同。有关上述风险及其它风险的详细资料载于晶科能源向美国证券交易会公开报备的文件中,包括20-F版财年报告。除适用法律要求之外,此新闻稿提供的任何资料截至此新闻稿发布日期有效,晶科能源不承担更新此等资料的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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